制止正在進行的家暴 法院認定屬正當防衛(以案說法)
【案情】因感情不和、長期遭受家庭暴力,邱女士選擇與丈夫張某分居。在兩人孩子右耳手術后不久,邱女士與張某因離婚問題發生爭執。次日凌晨1時許,張某到邱女士和孩子的住所再次進行滋擾,并對邱女士進行辱罵、毆打,后又對孩子進行毆打。為防止孩子術耳受損,邱女士徒手制止無果后,情急中拿起床頭的水果刀向張某背部連刺三刀致其受傷。之后,邱女士騎電動車將張某送醫救治。經鑒定,張某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檢察機關以邱女士犯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法院最終認定,邱女士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依法宣告邱女士無罪。
【說法】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審理法院認為,邱女士因婚姻糾紛在分居期間遭受張某的糾纏滋擾直至凌晨時分,自己和孩子先后遭受毆打。為防止孩子手術不足一月的再造耳廓受損,邱女士在徒手制止張某暴力侵害未果的情形下,持水果刀扎刺張某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起因、時間、主觀、對象等條件。
那么,邱女士的行為是否構成防衛過當呢?法院認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以足以制止并使防衛人免受家暴不法侵害的需要為標準,根據防衛人所處的環境、面臨的危險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施暴人正在實施家暴的嚴重程度、造成施暴人重大損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暴史等進行綜合判斷。
法院認為,邱女士在自己遭到辱罵、毆打后,雖藏有刀具,但未立即持刀反抗,而順勢放下刀具藏于床頭,反映出邱女士此時仍保持隱忍和克制。張某對孩子毆打時,具有造成孩子再造耳廓嚴重受損的明顯危險。邱女士徒手制止無果后,情急之中持刀制止張某對孩子的傷害、避免嚴重損害后果的行為具有正當性。判斷邱女士的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充分體諒一個母親為保護孩子免受傷害的急迫心情,還應充分考慮孩子身體的特殊狀況和邱女士緊張焦慮狀態下的正常應激反應。不能以事后冷靜的旁觀者的立場,過分苛求防衛人“手段對等”,要設身處地對事發起因、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后果、當時的客觀情境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記者魏哲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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